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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http://sdzc.sdedu.net 2004-06-02 阅读次数: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 1、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 2、 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 4、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续班级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转专业,由学校核准。
  2、 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同意,报转入学校所属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属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由学校提出调整专业,但需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征得学生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 、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生者;
  2、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 3、 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年)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学校可准其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 因留级、休学超过规定者;
  2、 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3、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4、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5、 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 1、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惩后果者;
  2、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 3、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 4、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所属地级以上
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 第四十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生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生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 第四十一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习性学习证明。
 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生,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一年或一年半,可推迟一年毕业。提前毕业的由各学校上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也取得第二专业有关课程的学分者,可颁发由学校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学分者,可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2学年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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